黄政发〔2007〕6号
二○○七年三月七日
黄冈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我市城市建设投资及偿债的需要,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市政府决定设立“黄冈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通过建立专项资金,将可用于城市建设的各项资金集中管理,统 筹安排,确保重点项目建设和贷款还本付息。
(二)额度匹配,控制风险。专项资金的筹集金额应与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及偿债额度相匹配,促进投融资工作的良性循环,防范债务风险。
(三)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计划使用,不得用于城市建设投资及偿债以外的支出。
第二章 专项资金来源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土地出让(出租)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入、土地成本返还及土地出租收入等;
(二)城市建设税费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特许经营收费收入等;
(三)其它资金:其它可用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用途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或配套资金的投入;
(二)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的偿还。
专项资金应优先用于黄冈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偿还银行债务。
第四条 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投资补助(补贴)方式,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市城投公司,作为其偿还银行债务和投入项目资本金或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市城投公司有权以此形成的权益向银行提供贷款质押担保,该项权益的质押登记部门为市财政局。
第四章 专项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稽核
第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城投公司应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项目投资、偿债等情况。
第八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收支及使用的稽核监督,对在稽核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督促责任主体及时整改。
第九条 对列入筹集范围内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少缴、缓缴。专项资金的缴存数额与进度应以满足建设项目投资和偿债的需要为前提。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缴纳政府调控基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收支及管理的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需修订或完善时商债权银行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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