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06〕202 号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武汉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考核的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议考核的范围,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以上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是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的领导机关。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区人民政府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评议考核。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参与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参加。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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