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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2014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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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2014试行)提要:规范经营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代表和出资人应熟悉国家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学法用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标准配备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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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2014试行)

  襄政发〔2014〕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防范市场风险,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规范、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资格管理

  1、强化资质管理。市房管、工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准入条件和资质资格严格把关。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达到住建部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上限;股东认缴出资额或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要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其真实性负责。企业名称不应带有与房地产无关的特定行业字样,原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资格的企业,应在一年内规范名称。

  2、规范经营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代表和出资人应熟悉国家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学法用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标准配备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人员;对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企业应当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有关信息通报公安、金融、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载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

  3、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应当拥有3名以上的房地产经纪人,并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管部门办理经纪机构资质备案。未经备案的代理机构不得在我市从事房地产销售和经纪业务,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网签资格。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

  4、严格规划管理。各地国土、规划、房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房地产开发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年度计划,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5、凡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实行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必须达到该项目总投资的35%以上,以货币出资方式建立。分期实施的开发项目,按分期实施的项目总投资实行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立项目资本金后才能办理房地产开发计划及开工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具体监管办法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金融等部门制定。

  6、规范建设、验收程序。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工业地产、商贸物流地产、文化旅游地产、养老服务地产等开发项目等)开工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前,规划部门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地产项目的竣工验收,提交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具备规定的竣工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分期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全部建成后进行规划、工程质量、消防、人防、园林绿化等综合验收。开发企业应严守合同约定,按期向买受人交付法律手续齐全、工程质量合格、配套设施完善的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和道路排水等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开发、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五方审核签字的竣工报告。

  三、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

  7、完善预售许可条件。对2幢以下、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内的零星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原则上不再


源自 物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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