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协调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城镇居民就医的优惠政策;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资格的确认工作;残联负责残疾人资格的确认工作;宣传、财政、审计、发改、监察、税务、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使用全省统一开发的城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二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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