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遇《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四)项情形时,驾驶员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交通警察在必要时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行经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公路弯道时,应当减速、靠右通行;视线受到障碍的,还应鸣号。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驶出环形(环岛)路口前应当开右转向灯。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试车应征得当地公路管理机关的同意,签订协议,并向当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试车。试车时不得载人,但可搭乘四名以下检修人员。
第三十五条 非机动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在未划分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遇前方交通堵塞时。应当靠右依次停车等候,不得并列停车或穿插、超越。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停车应当遵守《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路面宽度十米以下的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或停放有车辆时,道路另一侧二十米范围内不得停车;
(二)设有交通隔离设施的道路,不准在车行道上停车。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停放,除遵守《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外,并应将变速杆推入低速档或倒档,在坡道上停放时还应垫牢防滑物。
第六章 行人和乘车人
&nb
(一)不得在道路上游戏、坐卧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二)六岁以下幼儿、精神病患者和智力严重缺陷的人在道路上行走时,要有精神正常的成年人陪同。
第四十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不得乘坐除机动车驾驶室和车厢以外的其他部位;
(二)下车后要注意观察,不得突然横穿道路;
(三)不得向车外抛物;
(四)不得妨碍驾驶员安全操作;
(五)不得在机动车行驶时打开车门和上下车;
(六)停车开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七)乘座二轮、侧三轮摩托车要坐在设置的座位上,不得侧座、倒座;
(八)摩托车驾驶员身前不得载人。
第七章 道 路
第四十一条 在道路上设立检查站,须经省公安厅批准,并悬示许可证。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新修、改修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安全设施,应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新修、改建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安全设施不齐全的,不得投入使用。
已通车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安全设施,应加强维护保养,缺损后要及时修复,保证车辆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临时改变用途的,应经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缴纳占用费。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上不得擅自挖沟引水、铺设管道、堆放物品。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未经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挖掘道路。
不得在道路上晒粮、摆摊、放养家畜家禽。
第四十五条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需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时,施工路段两端应设置锥形交通路标或警告性导向标,施工单位须派人配合交通警察在现场疏导交通;施工用料、设备应紧靠道路一侧推放,且占道不得超过一米;施工形成的沟、井
第四十六条 横过道路上空设置管、线、标语和其他设施,与路面之间的净空高度一般五点五米,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市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市政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情况,也可要求高于五点五米的净空高度。
第四十七条 在道路两侧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伐木、采矿、施工作业时,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施工单位或个人须采取安全措施,不得妨碍安全,损坏道路、堵塞交通。
第四十八条 不得损毁、移动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或妨碍其正常使用。
在道路两侧设置各种牌、匾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相似。
第八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在道路上设立报警点,加强流动执勤。在车辆行人稠密路段和交通频繁的施工地带,应派交通警察指挥疏导交通。在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到场处理,尽快恢复交通。
第五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收到颁发车辆牌照、驾驶证的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颁发;不同意颁发的,应说明理田。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审批事项,应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批准;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 交通警察应当忠于职守、文明执勤、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贪赃枉法。
第五十二条 交通警察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应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出具处罚凭据,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第九章 处 罚
第五十三条 涂改、伪造、冒领、骗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收缴涂改、伪造、冒领、骗领的牌证。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可并处或单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或单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车辆行经交通事故现场,强行通过、损毁事故现场的;
(二)阻碍交通警察指挥管理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并处或单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机动车入籍、过户、转籍、改装、改型、改变车身颜色、报废更新,不按规定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的,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手续的;
(二)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机动车的;
(三)拖拉机改轮调速,改变原厂设计速比,提
(四)机动车超载量超过行驶征核定数量百分之五十或驾驶室乘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准载人数的;
(五)实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行经交通事故现场,无特殊原因不协助运送伤员的;
(七)机动驾驶员违反化学危险物品、民用爆炸物品装载、运输规定的;
(八)机动车驾驶员违反弯道行驶规定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未划分车道的道路上遇交通堵塞时,不靠右依次停车等候而穿插、超越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并处或单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安装前照灯、转向灯的;
(二)违反安全驾驶操作规程,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
(三)服用足以影响行车安全的麻醉精神药物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赤脚、戴耳机或耳塞驾驶机动车的:
(五)机动车车身外部载物的;
(六)违反货运机动车载人规定的;
(七)违反客车行李架载物规定的;
(八)违反试车规定的;
(九)机动车超载量超过行驶证核定数量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或并处或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拒绝交通警察依法指挥管理交通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3)》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