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四川省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5)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5)

浏览:6494次 /  时间: 01-04 22:06: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四川省
    第四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比照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采用给予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按同期相应费用折算贿赂金额。
    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作出行政建议,政府的行为由上级政府责令其改正;政府所属部门的行为,由同级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被授予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

www.dichanshequ.com 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收回搭售的商品,退还价款,取消不合理条件;对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中标无效,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擅自转移查封、扣押财物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处以被转移财物的价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有本条例所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经营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致使违法所得难以确认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阻碍监督检查部门行使职权,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责令其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已经被处罚的当事人又在12个月内重复同一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五十五条 监督检查部门的罚没财物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第五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来自:www.dichanshequ.com)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公开拍卖或由物价部门估价后抵缴,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明知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

www.dichanshequ.com 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标签:四川省  四川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四川省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5)》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