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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5)

浏览:6186次 /  时间: 01-04 22:07: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四川省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奖励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荣誉、(来自:www.dichanshequ.com)奖励,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单位,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其履行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可向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政纪处分的建议,上级主管机关可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政法干警、治安积极分子、见义勇为者、证人和检举人、揭发人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分别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群防群治组织必须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其成员有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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