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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1)

浏览:6111次 /  时间: 01-04 22:05:4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四川省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和起诉期间当事人必须执行停建等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集镇和市、地、州级以上的风景名胜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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