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业自律
第二十五条 省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河北省互联网行业协会的领导,充分发挥互联网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落实《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加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互相监督。引导、督促各类网站和(来自:www.dichanshequ.com)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自觉遵守国家政策和行业自律公约,不制作、不传播有害信息,不链接反动、淫秽色情网站或网页。深入持久地开展绿色网络文化建设、青少年绿色上网行动,促进网络文明建设。
第二十七条 河北省互联网协会要积极组织各会员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落实行业规范,讲究社会公德,对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要取消其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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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九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三十条 未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三十一条 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三十二条 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不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不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由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7年8月2日公布的《河北省关于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1、互联网接入服务情况报表
2、移动代收费服务情况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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