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各服务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的优秀指标,由人事部门单列,不占选派单位指标,并适当高于其他单位比例。
各部门、机构应将窗口工作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表现,作为其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服务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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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制度。
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服务的投诉举报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善办事群众对行政服务质量考评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机构应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专门从事行政服务工作的人员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稳定,工作未满一年的派出单位不得更换。
第三十条 本级人民政府应提高驻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生活和工作待遇。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政府工作部门对行政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各服务窗口所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帮助、通报批评,责令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在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或者办理行政服务申请的同时,又在其他地方受理或者办理申请的;
(二)未按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银(来自:www.dichanshequ.com)行窗口收取行政服务等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的;
(三)在受理或办理行政服务事项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违规收费、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由于窗口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行政服务事项延期办结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在承诺期限内办结行政服务事项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作风正派的人员作为行政服务监督员。
第三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未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必须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服务,并接受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服务事项,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行政服务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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