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绿化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义务植树和整个绿化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安排部署、检查督促、质量验收、评比奖惩。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绿化委
第二十条 对积极参加义务植树,在开展绿化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保护绿化成果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成年公民,责令其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对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和谎报虚报绿化成绩的单位,除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外,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对盗伐、滥伐,毁坏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对破坏绿化设施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其修复绿化设施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制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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