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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6108次 /  时间: 01-04 21:42:4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北省

    第三十一条 由于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发布前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按本规定补办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营业。

    第三十三条 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五月十日起施行。

    1997年5月

www.dichanshequ.com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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