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2008〕19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物价、统计、国税、地税、监察、人行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居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受理、初审、公示及申请材料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货币补贴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 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其中:一人家庭15平方米,二人家庭30平方米,三人家庭45平方米,四人以上家庭(含四人)50平方米。货币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与补贴面积标准的差额、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六条 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
第三章 保障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余额;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三)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
第四章 房屋建设
第十条 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
(二)改造和修缮一批直管公房,作为廉租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二条 配建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适当建设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享受规定优惠政策。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申请人需取得当地城镇户籍时间满1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夫妻离异满3年的单亲家庭。
(三)家庭可支配收入符合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实物配租需是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无房家庭,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寡老人;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三)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四)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
(五)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七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
(一)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交存部分;
(三)经营性收入;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接受继承、赠予的收入,利息收入、有价证券分红及交易收入,彩票中奖收入等;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七)各种经济补偿费;
(八)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家庭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以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核定盖章为准。家庭成员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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