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政办发〔2008〕126号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适应本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满足本市不同收入家庭合理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规划是落实《忻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忻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对全市住房建设起着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 本规划的范围为忻州市市本级规划区范围内,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
第五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 建设、国土、房地产部门每年应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年度住房需求的实际变化,提出包含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各类住房建设的总量、结构及土地供应安排在内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住房现状与需求
第七条 “十一五”期间住房情况
截至2007年底,忻州市区常住人口为25.5万人,住房总建筑面积为701.25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7.5平方米。
第八条 “2008—2012”期间住房总量需求
至2012年,忻州市区常住人口将达到29.8万人,规划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2平方米。规划期内,新增住房总需求为268.3万平方米。依据我市不同收入家庭结构分析和加强对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要求,规划期内,应建设商品住房167.83万平方米;限价商品房2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50.47万平方米;廉租住房25万平方米。
第三章 住房建设目标
第十条 住房建设总体目标
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应立足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逐步建立符合国情和本市实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完全解决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总量和结构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3.3万套,总建筑面积268.3万平方米。
其中,建设商品住房17666套,建筑面积167.83万平方米(含旧城及城中村改造重建住房面积)。
建设保障性住房15340套,建筑面积100.47万平方米;其中建设限价商品房2940套,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7400套,建筑面积50.47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5000套,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规划期内,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廉租住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执行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年度住房建设计划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实际建设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指引如下:
2008年,建设商品住房3370套,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2300套,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300套,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10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2009年,建设商品住房3370套,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3035套,建筑面积20.25万平方米。(建设限价商品房735套,建筑面积6.25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300套,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10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2010年,建设商品住房3642套,建筑面积34.6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3335套,建筑面积22.05万平方米。(建设限价商品房735套,建筑面积6.25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600套,建筑面积10.8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10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2011年,建设商品住房3642套,建筑面积34.6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3335套,建筑面积22.05万平方米。(建设限价商品房735套,建筑面积6.25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600套,建筑面积10.8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10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2012年,建设商品住房3642套,建筑面积34.6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3335套,建筑面积22.05万平方米。(建设限价商品房735套,建筑面积6.25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600套,建筑面积
第四章 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第十四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应当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应当坚持土地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中心城区外转移。
第十五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城区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2370亩(含旧城及城中村改造用地),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1440亩,建设保障性住房用地930亩,其中建设限价商品房用地200亩;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480亩;建设廉租住房用地250亩。
第十六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计划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用地实际供应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实际建设规模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008年,建设商品住房用地270亩;建设保障性住房用地140亩。(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90亩;建设廉租住房用地50亩。)
2009年,建设商品住房用地270亩;建设保障性住房用地190亩。(其中建设限价商品房用地50亩;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90亩;建设廉租住房用地50亩。)
2010年,建设商品住房用地300亩;建设保障性住房用地200亩。(其中建设限价商品房用地50亩;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00亩;建设廉租住房用地50亩。)
2011年,建设商品住房用地300亩;建设保障性住房用地200亩。(其中建设限价商品房用地50亩;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00亩;建设廉租住房用地50亩。)
2012年,建设商品住房用地300亩;建设保障性住房用地200亩(其中建设限价商品房用地50亩;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00亩;建设廉租住房用地50亩。)
第五章 住房发展政策与措施
第十七条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
为促进我市未来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规划期内,应开展全市住房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策略研究;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面向广大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十八条 贯彻落实调控政策,实现基本调控目标
规划期内,住房建设要实现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目标。为此严格按年度计划供应土地,加强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监管,采取征收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制止囤积土地的行为。
加强规划许可监管,对未按约定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严肃查处,不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减少房屋拆迁造成的被动性市场刚性需求。
综合运用税收、信贷等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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