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7〕54号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朔城区平鲁区65岁以上农村居民实行生活补助保障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朔城区、平鲁区65岁以上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让农村老年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完善覆盖 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65岁以上农村居民生活补助保障,是指具有我市朔城区、平鲁区农村户口的居 民且年龄在65周岁以上(包括65周岁)的农村居民,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生活补助标准,并由 市、区两级政府提供生活补助的保障制度。
第三条 65岁以上农村居民生活补助保障制度遵循低标准起步、全员覆盖、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国家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我市朔城区、平鲁区65岁以上农村居民生活补助保障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朔城区、平鲁区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及村委会在市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65岁以上农村居民生活补助保障工作的管理、审核审批服务工作。
公安、财政、统计、审计、物价、金融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65岁以上农村居民生活补助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65岁以上农村居民生活补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财力)状况及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目前的补助标准确定 为每人每月30元。
第六条 凡具有我市朔城区和平鲁区农村户口、年龄在65岁(含65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均可享受此项补助。
第七条 65岁(含65岁)以上农村居民中的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在乡老党员也享受此项补助。
第八条 申请享受65岁以上农村居民生活补助的居民,于每年11月份以家庭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审查,张榜公布一周,群众无异议后填写审批表,报乡( 镇、街办)民政办公室,并汇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区民政部门汇同公安部门审核,(来自:www.dichanshequ.com)由区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条 批准享受65岁以上农村居民生活补助待遇的居民,由所在村委会以户、人为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不得少于一周。凡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生 活补 助待遇的,知情人有权向各级民政部门举报,经民政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第十条65岁以上农村居民生活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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