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政办发〔2003〕9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二月十四日
阳泉市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的积极性,提高基金征缴率,全面完成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任务,以确保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人员;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人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计算机网络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参保缴费有功单位及其人员;其它参与社会保障(保险)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考核内容: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征缴为主要考核内容,并相应考核社会保险费清收、社会保险扩面、基金运营、发放(结算)等管理服务工作。
三、考核指标:
(一)主要指标:养老保险费征缴率;医疗保险费征缴率;失业保险费征缴率。
(二)参考指标:社会保险费清收;社会保险金发放(结算);社会保险扩面;省、市下达的其它参考指标。
(三)否决指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重违反国家社会保险政策造成损失时,按项目取消受奖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考核奖励:
(一)完成主要指标给予基本奖:年内完成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征缴主要考核指标,分别给予养老保险征缴基本奖80万元,医疗保险征缴基本奖60万元,失业保险征缴基本奖60万元。
(二)超额完成任务加奖:年内征缴率每项每超0.1个百分点,基本奖提高2%。
(三)完成参考指标给予鼓励奖:按三项保险累加计算,年内各项参考指标综合完成率达60%以上时,每完成一项指标,奖励10000元。
(四)完不成指标扣奖:考核年度内如完不成主要考核指标,按项计算,每减少(下降)0.1个百分点,基本奖扣减1%,下降至3个百分点时,取消此项基本奖。超过4个百分点(含“4”)时,相关人员扣减一定数量的基本工资,但最高不超过年工资的10%;参考指标综合完成率不达60%(不含60%)时,每有一项减发基本奖10000元。
五、考核兑现:
(一)社会保险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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