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晋城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单位: 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2006〕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节约用水,经研究决定:对《晋城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规定》(晋市政发〔1987〕64号)第二十一条中“各种口径水表,用水达不到起动流量的,按起动流量计收低度水费”之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予以废止。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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