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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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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5)提要: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负总责。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购买、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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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2月2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

  第三章 使 用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综合利用资源,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和环境、改善建筑功能等特性,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所有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因地制宜、安全适用和技术创新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以城镇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是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税务、国土资源、林业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依法处理举报投诉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以及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等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注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新设立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符合市人民政府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要求。

  现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市人民政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要求,加强技术改造,增强科技含量,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企业发展素质。

  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政策,引导和鼓励现有生产企业整合提升,淘汰落后产能,依法查处非法生产企业。

  第十条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等无害化工业废弃物和建筑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禁止生产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禁止生产有毒有害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其产品质量负责,严格产品出厂检验。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明标识。

  第十三条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开展对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假冒他人专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禁止对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扩建。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

  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平台,多渠道多形式适时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

  第十六条 鼓励销售或者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中的产品。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七条 销售者应当提供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 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禁止恶意竞价销售。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产品、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要求保质保量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属于政府投资和补贴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要求保质保量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非政府投资和补贴的建筑工程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减少使用粘土砖。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负总责。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购买、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设计、采购、施工中使用粘土砖。

  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条例有关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不得使用粘土砖。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等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进场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理,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设计使用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报告。不得将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合格签字。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主体竣工后墙体隐蔽前,按照属地原则,向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验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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