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3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王珉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活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污水处理活动,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第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期限根据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选择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者,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参加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投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企业法人;
(二)具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
(三)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具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管理人员;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中标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并签订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合同。
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者在合同的约定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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