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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浏览:6824次 /  时间: 01-04 21:40:2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吉林省
    第二十九条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审查的内容为:
    (一)调整的范围和内容;
    (二)调整的依据;
    (三)保证收支平衡的措施。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省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的调减,必须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中央财政返还或者给予地方补助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省人民政府在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省本级决算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决算草案应当依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提交决算草案,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草案的内容为:
    (一)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报告的变化情况;
    (三)预算收支是否存在应调未调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变更;
    (四)预算资金拨付和使用效益情况;
    (五)上年结余和结转资金、当年预算超收和中央财政专项拨款的数额及使用情况;
    (六)对预算执行中重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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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预算执行结果是否达到预算和有关决议的要求;
    (八)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纠正情况。
    第三十六条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算草案中有关重大问题的专门材料及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时,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时,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给予答复。
    第三十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省本级决算时,应当听取并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关于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根据审议情况对批准决算草案作出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出的问题,应当限时纠正,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条  决算草案没有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省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编制决算草案,再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决算表、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抄送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预算、挪用预算资金、隐瞒预算收入的,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暂不能纳入预算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人大常委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市(州)的预算审查监督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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