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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浏览:6824次 /  时间: 01-04 21:40:2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吉林省

    【颁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1.01.12
    【实施日期】2001.0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人民政府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本级预算的审查监督。省本级预算是指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包括下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省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省级总预算报告和批准省本级预算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省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省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省本级决算;撤销省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对省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监督本级财政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
    第七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有权向省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并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及时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编制情况。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省本级预算初步方案提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包括:国家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编制省本级预算的依据,省本级预算收支总表、明细表,省本(来自:www.dichanshequ.com)级单位预算收支表,基金预算收支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重点支出表,以及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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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bsp;   第十条  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前,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对有关预算安排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或者视察。
    第十一条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省本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财政政策的要求;
    (二)预算编制是否体现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预算收入是否与本省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相适应,预算支出是否体现了统筹兼顾,确保重点;
    (三)预备费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四)上年结余和补助款项的安排是否合理;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也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省人民政府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后15日内,将初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提出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本级预算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上报国家备案的预算和批复省本级一级预算单位的收支预算表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五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本级预算,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和监督。可以与日常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结合进行检查,也可以进行专项的审查、稽核等。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前,省人民政府可以先按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财政部门向省本级一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
    (三)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四)重点支出项目资金拨付情况;
    (五)重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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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sp;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七)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保证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征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预算收入。
    国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严禁混淆预算级次办理预算收入缴库。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省本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预算资金应当按照程序和进度拨付。各部门和单位对财政拨付的预算资金,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禁止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置预备费。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中,预算超收收入可用于解决必要的支出。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第三季度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季度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送有关的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和规章制度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和特定问题,责成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也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向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要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原则,依法对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省本级一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进行审计,并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对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应当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
    第二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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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省人民政府必须编制调整方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预算调整情况,并在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提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来自:www.dichanshequ.com)大常委会提交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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