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活动。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和具有行政复议工作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有专门人员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保障其工作条件。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对下列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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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第八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申请人对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来自:www.dichanshequ.com)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申请人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直属机构和分支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设立该直属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受委托人姓名、性别、职业(职务)、地址(工作单位)等;
(二)委托事项和权限;(三)委托日期及委托人、受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核实并记录。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笔录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行政复议请求;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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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二)申请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三)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四)是否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五)是否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来自:www.dichanshequ.com)请人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向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告知书》。
第十六条法制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提出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
(三)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的答辩和举证;
(四)答辩结论;(五)答复的时间,被申请人的印章。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并被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终止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事项审查过程中发现其他有受理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也受理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选择其中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不作选择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终止行政复议。
第二十条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向该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理由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认为不予受理理由正当的,告知申请人;
(二)认为不予受理理由不正当的,责令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一)经责令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拒不受理的;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或者同意的;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复议机关有利害关系的;
(四)不直接受理不利于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可以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认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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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行政机关受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二条上级行政机关责令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制发《责令受理通知书》,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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