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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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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白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白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2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王 纯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


白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第42号令)、《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房地产交易,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转让、租赁、抵押、典当及其他房地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房地产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房地产交易的审核、登记和鉴证;

(三)房地产交易市场价格评估的管理;

(四)商品房销(预)售管理;

(五)按照有关规定收缴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费用;
 
(六)受税务部门委托,代征房地产交易有关税款;

(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八)房地产中介

www.dichanshequ.com 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

(九)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交易行为。

县级以上土地、建设、工商、财政、物价、税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买卖、赠与房地产的;
(二)以房地产抵债的;
(三)继承房地产的;
(四)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五)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六)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或者联建房屋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及其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同转让;地上无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转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六)设定抵押、典当期限未满的;
(七)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转让房地产时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当完成开发建设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当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的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须持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办理转让手续,同时按规定分别到房产产权管理机构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未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的,房产产权管理机构和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权属证件;
(二)房地产转让合同;
(三)当事人身份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证明文件、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四)其它证明文件。房地产转让,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销(预)售商品房,必须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有关证件;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www.dichanshequ.com >(三)按提供销(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十四条 商品房销(预)售广告,必须载明《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号码。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发布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销(预)售广告。

第十五条 商品房的销(预)售,必须签订销(预)售合同;承购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承购人须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个月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办理商品房交易过户手续。

第十七条 办理商品房交易过户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一)商品房销(预)售合同;
(二)购房收据(产权归个人的应提交现金收据,转帐收据必须附有私营企业证明和个体营业执照);
(三)居民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书;
(四)其他有关证件。

第十八条 预售后的商品房需转让时,双方当事人须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办理交易手续,原销(预)售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擅自为购房者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九条 享受国家优惠价格购买的房地产需转让时,按房改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共有房地产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三章 房地产租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租赁,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地产权利人出租柜台、橱窗、场地或者以联营、承包经营方式提供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给他人使用,并直接或者变相收取财物的,视同房地产租赁。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租赁,出租人必须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申办《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对未取得《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凡未取得《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房地产出租活动。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房地产租赁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申请房地产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一)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二)租赁合同;
(三)所有权证书;
(四)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五)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租赁双方必须按租赁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或者进行其他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地产,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承租房屋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结构和用途的;
(三)公用住宅闲置6个月以上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利用承租房地产进行

www.dichanshequ.com 违法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与典当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权属证件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抵押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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