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安置房建设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拆管办负责安置房源的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根据申报的拆迁项目,及拆迁项目所需的安置房数量,合理确定各区安置房建设规模,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并报市拆管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转为出让土地性质)。安置房价格由市、区物价部门参照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确定并公布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拆迁安置房的管理,拆迁安置房实行网上备案制度,拆迁人不得随意变更被拆迁人姓名。
第三十六条 拆迁安置房用于被拆迁人的产权调换,不得用于销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装修装饰和附着物的补偿评估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每年公布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用等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11月15日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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