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委发(2001)45号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徐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发展完善有形建筑市场,防止非法分包和层层转包,规范建筑企业间分包行业的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建设工程中,进行综合总包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总承包企业)和分包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进行专业分包,必须在拟建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明确专业分包施工的内容,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响应。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在一项工程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建筑业企业之间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行为。专业分包是指在单位工程中,一定规模以上的桩基及桩基围护工程、二次装饰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幕墙工程、网架工程、智能系统工程等,允许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专业施工单位。除此以外的指定分包,总包单位有权拒绝。本办法所称分包企业是指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市对分包活动实行公开交易,统一管理
第二章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实施
第七条 分包企业承揽分包工程前,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委托的证明材料、企业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技术工种人员花名册及相应证件的复印件,并填写分包申请表,经审查合格方可进行交易活动。
第八条 总包企业中标后,必须在徐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工程信息。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专业分包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来择优确定分包单位。分包企业持相应证件报名参与分包竞争。
第九条 总、分包企业必须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标准文本的要求签定分包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分包合同必须在徐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登记备案。
第三章 分包原则和基本要求
第十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中,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择优选择分包企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实施建设工程分包的总包企业必须是经招标中标或经过批准直接承包工程的建筑企业。
第十二条 总包企业不得向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建筑企业分包工程。
第十三条 总包企业对其承建的工程中部分工程进行分包,除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企业。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企业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包企业负责。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分包企业除可在承担的专业施工中使用部分劳务外,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六条 总包企业拟进行施工分包的,应就分包的内容、范围、数量及其他有关事宜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与建设单位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认为分包企业具有下列明显不适当行为之一的,可要求总包企业予以更换,总包企业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
(一)弄虚作假,骗取承揽工程的;
(二)不具备与工程建设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无改观的;
 
第四章 总、分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的工程建设专业技术规范,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总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分包企业的日常施工管理和质量、安全监控;
(二)负责分包企业的考核和评定,为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依据。与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分包工程款,有权辞退违反
分包合同、不能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分包企业;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分包企业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和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分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选择总包企业;
(二)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约定对总包企业负责;
(三)接受总包企业的质量、安全和现场管理,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消防和其它工作,搞好文明施工;
(四)搞好企业内部管理,保证正常施工秩序。
第二十四条 如分包合同中的有关合同条款、施工责任等方面发生争议,当事人应通过协商或通过相关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分包工作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经招标中标或经上级部门批准直接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后,如有专业工程、劳务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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