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条 每年年度终了,市房产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项目决算。应会同市民政局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当年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当年购建廉租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当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数、面积、金额等相关资料。
市财政局应在年度终了编制廉租住房保障收支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支出现结余,年终结转至下一年度作为来源安排使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市房产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建立公示制度,每年将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以及资金安排、计划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含原浦口区)、六合区(含原大厂区)、溧水县、高淳县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05〕1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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