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一)各司其责,高度重视消防产品案件查处工作。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消防产品。属于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应当共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以公安消防机构为主进行查处,质监、工商部门予以配合;对无照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的,以工商部门为主进行查处;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消防产品,以质监、公安消防机构为主进行查处,工商部门予以配合;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应以工商部门为主进行查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配合;发现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已经销往其他地区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通报当地有关执法部门。
(二)严格监管,高度重视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人没有具备取得消防安全许可的条件时,工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于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文化、公安治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公安消防机构应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行政处罚情况,于5个工作日之内通报给文化、公安治安部门。实行娱乐场所加重处罚制度,加大对公共娱乐场所“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文化、公安治安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
(三)加强配合,高度重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一是公安消防机构要主动向安监、监察、检察等单位定期通报全市火灾情况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二是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火灾事故的等级和性质,会同安监、监察、检察等单位及早介入火灾事故调查,开展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三是对于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物价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参与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定工作,接受火灾事故受灾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核定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200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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