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浏览:6113次 / 时间: 01-04 22:06:2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江苏省
第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来自:www.dichanshequ.com)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房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从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房管部门可以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各辖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镇江市市区居民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镇政发〔2003〕45号)同时废止。
上一页 [1] [2]
《镇江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