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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6427次 /  时间: 01-04 22:08:2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江苏省
    第三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对其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进行国有产权界定,核实国有资本,并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和股份制改造方案;
    (二)转让国有股权或者因增资扩股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三)向境外投资;
    (四)按规定应报人民政府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增减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三)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
    (四)公司、子企业的国有股权变动;
    (五)利润分配方案或者亏损弥补方案;
    (六)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
    (七)处置重大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捐赠公司资产;
    (八)职工工资总额、工资集体协商方案、工效挂钩方案及公司年金;
    (九)按规定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年度财务决算;
    (二)向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三)发生借款使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70%以上的;
    (四)发生的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

www.dichanshequ.com 的法律纠纷案件;
    (五)按规定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应当建立正常的不良资产自我消化机制。对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在核实和追究责任的基础上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与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经营业绩责任书,对列入考核范围的公司负责人和经营层其他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薪酬和奖惩。
    第四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范围,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必须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配备专业人员,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绩效审计、公司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配合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依法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出重大决策失误和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顾问制度。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司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指导和推进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和公司法制建设工作。

    第五章 其它企业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其它企业,是指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
    第四十四条 除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国有独资企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人选,向董事会提出经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四十六条 国有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在涉及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所列的重大事项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于股东会、董事会开会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并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章程无须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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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bsp;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侵犯企业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及时提交企业财务报表、(来自:www.dichanshequ.com)企业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等有关资料或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事项未报审批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资产,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结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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