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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办法

浏览:6845次 /  时间: 01-04 22:08: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江苏省
    第三十二条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欺行霸市,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合法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承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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