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丧失生产条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进行两年一次审核的;
(五)图形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六)擅自转让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图形标志)的。
撤销或暂停使用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处理决定由省、市农业环境监测机构提出,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审核作出,暂停期限不超过半年;暂停期满,整改不达标的,撤销其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未经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无公害农产品的名义销售农产品,不得在其包装或标签上、广告宣传中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或字样。
外省的无公害农产品,必须经产品所在地省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认证机构认定,并向本省县以上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在本省销售及从事广告宣传活动。
第二十八条 经营销售包括定点或专柜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的,必须持有该农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假冒或伪造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图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证书、图形标签及有图形标志的产品包装物,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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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图形标志)或者扩大使用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图形标签及有图形标志的包装物,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转让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图形标志)的,由县级
以上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缴证书、图形标志及有图形标志的包装物;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认定,以无公害农产品名义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图形标志及有图形标志的包装物;并可以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未经认定,擅自以无公害农产品名义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印刷厂未经验证擅自承印无公害农产品图形标志及有图形标志的包装物,或者擅自扩大印刷数量的(来自:www.dichanshequ.com),依照《印刷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产品质量管理、食品卫生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无公害农产品发证和检测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申领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图形标志)及复检审核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承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环境质量监测和产品质量检测任务的机构,必须通过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
第三十九条 与无公害农产品有关的各种表式及产品销售标签格式由无公害认证机构统一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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