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运输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运管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运管人员标志,并出示检查证件。
运输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发现隐患或者违章情况,应当及时督促消除和纠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运输管理规定的,由交通部主管部门委托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来自:www.dichanshequ.com),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运管人员必须依照本办法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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