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桥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维修大桥和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通信、监控、交通安全、消防、收费、照明、测量标志、给排水、界桩、隔离栅、输变电、管理、服务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专用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第三十四条 损坏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赔(补)偿费标准和道路清障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交通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管理办法》执行。
大桥的运政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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