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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浏览:6110次 /  时间: 01-04 21:40:2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江苏省

  第五章 住宅区停车场(库)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已建成的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库)不能满足住宅区居民停车需要时,经住宅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可将住宅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二)不得减少住宅区绿化总量;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四)符合国家、省、市停车场(库)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住宅区停车场(库)禁止停放大型货车和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在住宅区停车场(库)停车时,应当在划定的车位内按标示停放。

  第二十八条 住宅区停车场(库)产权属建设单位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停车场(库)产权属业主共有或者停车泊位产权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个人可以委托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管理。

  住宅区内属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其收益归住宅区全体业主所有,权益的分配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监督住宅区停车场(库)的配套建设和管理。

  第六章 其他相关管理

  第二十九条 停车场(库)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库),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主城区域高于其他区域、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由物价部门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经营性停车场(库),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并足额上

www.dichanshequ.com 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停车场(库)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合法收费票据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三十一条 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公安部门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举行重大活动或者节假日期间,公共停车场(库)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公安部门可以依法要求非公共停车场(库)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停车场(库)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停车场(库)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停车场(库)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停车场(库)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将停车场(库)的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部门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恢复。

  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由公安部门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库),分为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住宅区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

  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道路停车场,是指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场;

  住宅区停车场(库),是指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供本住宅区内居民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

  第四十条 利用民用建筑依

www.dichanshequ.com 法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用于停车场(库)以及由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用于停车场(库)的,其建设和管理依照人民防空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2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无锡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锡政办发〔1997〕3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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