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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6486次 /  时间: 01-04 21:39:4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江苏省

    第十九条若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应当由原使用单位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由过户后的使用单位到质监部门登记注册。

    第四章维护保养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在本市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在我市有固定的办

www.dichanshequ.com 公场所,有固定的维修保养联系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三)配备与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人员;

    (四)建立健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管理人员安全质量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质量检查考核制度等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一条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维护保养说明书等提供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计划,至少每15天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做好保养记录。保养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4年。

    第二十二条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所承担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轿厢的显着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报修和投诉电话。

    第二十三条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义务:

    (一)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及时排除故障、完成排险救援;

    (二)对故障难以及时排除的,应当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故障排除前不得将电梯交付使用。对使用单位接到暂停使用电梯的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应当及时向质监部门报告;

    (三)应切实履行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不得使用无证人员和非本单位人员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四条外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应当具备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并将有关资质等资料报送质监部门。

    第五章检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法定资质后方可从事电梯安全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从事电梯安全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电梯应当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发放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在实施安全检验活动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质监部门。

    第二十七条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一)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安全运行的基本要求;

    (二)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

www.dichanshequ.com nbsp; (三)组织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及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考核;

    (四)根据需要,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质监部门在对电梯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隐患问题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督促其及时予以整改。

    第二十八条质监部门在接到电梯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赴现场组织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质监部门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建设、房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一)电梯制造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要撤销相关证照或者核准内容的;

    (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符合规定条件被撤销许可后,需要撤销相关证照或者核准内容的;

    (三)电梯使用单位未落实电梯管理安全责任,收到安全监察指令拒不改正,需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或者对电梯使用单位的资质作出处理的;

    (四)电梯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需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的;

    (五)电梯井道建筑工程质量影响电梯安装,需要追究当事人责任的。

    第三十条新建住宅内的电梯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携带相关资料到质监部门登记,并将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附着于电梯的显着位置,同时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和房管部门。

    第六章申诉和救援

    第三十一条住宅电梯使用者、乘用人员发现电梯有下列等问题的,可以向质监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提出投诉:

    (一)未按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电梯的;

    (二)由于业主和物业服务单位的原因,导致电梯无法正常使用的;

    (三)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

    (四)电梯超过安全检验有效期限继续使用的;

    (五)由于电梯安全原因导致乘用人员发生伤害事故的;

    (六)其它有关电梯安全使用方面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对申诉进行登记,对提出的请求采用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调解不成的,申诉人可依法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对下列申诉,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

    (一

www.dichanshequ.com )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对存在质量争议的电梯无法实施检验、鉴定的。

    第三十四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本市建立电梯应急报警救援社会网络,制订电梯关人故障排险救援应急预案。鼓励本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参加排险救援网络,具体办法另行制订。网络成员单位在接到电梯关人故障报警后,城区一般应当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排险救援。完成救援后,使用单位对电梯存在的故障应当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检修,排除故障后才能交付使用。对维护保养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应当及时向质监部门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监部门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市其他电梯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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