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办法,在省人民政府制定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办法前,执行现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住宅小区外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如有与本细则不相一致的文件,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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