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逐步改善其他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加快进行改造,确保“十一五”期内全面完成改造任务。棚户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发挥政府、企业、个人多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积极推进。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力戒大拆大建,要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提升住房使用功能,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要坚持政府引导、单位负责,并与维护农民工就业、医疗、子女上学等权益相结合。用工单位作为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集体宿舍,以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城市,农民工住房、集体宿舍建设可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六、完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优惠政策。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省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予以公布。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城市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三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廉租住房、经济适
七、切实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对全省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并对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并在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山东省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建设、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人民银行、地税和物价等有关部门参加,加强对全省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和指导。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各级建设(房管)部门要承担起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牵头职责,在城市政府统一的领导下,加强同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合力。
(三)严格监督检查。省建设厅会同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各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城市,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省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廉租住房资金专款专用。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以及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十月七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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