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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浏览:6512次 /  时间: 01-04 21:40:2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东省
    第三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当催缴;催缴无效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上解和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工会的监督。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对本级工会和下级工会执行预算、决算及经费收支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委员会议报告经费审查情况,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每年给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为同级工会组织用于办公和开展职工文娱、教育、科技、体育等活动提供必需的场所和设施,为职工享受疗(休)养等集体福利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会由工会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资产清查登记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会财产、经费和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不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第三十八条 工会组织合并的,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的,其财产、经费由原工会合理分配;工会组织撤销、终止的,其清偿后剩余的财产、经费由上一级工会处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离休、退休工会工作人员的待遇与国家离休、退休的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已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地区,工会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解决,未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地区,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

www.dichanshequ.com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体履行与工会法律、法规相关的行政执法职责。
    工会对侵犯工会组织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行政管辖权限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处理请求,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
    (一)拒绝组建工会,阻挠或者变相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
    (二)妨碍、阻挠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
    (三)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四)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五)擅自变动工会负责人工作,阻挠、干扰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工会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不履行集体合同的;
    (八)未按规定支付工会工作人员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的;
    (九)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工会经费或者财产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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