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送达时未密封;
(二)逾期送达;
(三)未加盖企业公章;
(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房管局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3日,到市房管局申请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确定成员人数和后备成员人数。
市房管局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前2日,通知抽取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依序从抽取的后备成员中予以补充。
招标人未按前款规定,从依法组建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中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
第三十一条 评标方法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拟定《综合评分表》。评分标准应当按照《综合评分表》规定的内容,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合理确定各项内容的比重和分值。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情况,并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中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评审投标文件工作必须在封闭环境下进行。评委不得外出、不准会客、不准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
(三)评委独立评审投标书,不准互相串联、议论有关标书的内容;
(四)评委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和评分;
(五)评委将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密封后,交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因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致使有效投标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结果,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是业主委员会的,应将招标结果及时告知全体业主。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复印、抄录。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当日将未中标的投标书全部返还;将排序二、三名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书立即封存,在与中标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书全部返还。
招标人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5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在与中标人签订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市房管局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五章 招投标服务和评标专家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房管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信息,制定有关招标文件和评标综合评分表示范文本,同时提供评标专家名册,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管理和培训。
第四十二条 市房管局或其指定的机构应建立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服务的有形市场,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开标、评标活动须在该市场内实施。
第四十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建立由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名册,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第四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标专家聘期为3年,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重新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第四十五条 市房管局负责专家名册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评标专家档案,详细记载其评标的具体情况,对评标能力、廉洁公正情况实行年度考评;对评标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因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九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字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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