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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1996)

浏览:6499次 /  时间: 01-04 22:06:2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海南省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

www.dichanshequ.com 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省财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营业一至三个月。

    第六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累计受两次警告处分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行业务三至六个月;会计师事务所累计受两个警告处分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暂停营业一至三个月。

    第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解散、撤销后,注册会计师仍应对原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非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机构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其出具的报告无效,由省财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3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八条 省财政部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省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实施前在本省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应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规范。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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