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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测绘管理条例(1998)

浏览:6356次 /  时间: 01-04 22:06: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贵州省

    (一)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进行测绘活动或超出《测绘资格证书》业务范围进行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资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至100%的罚款;

    (二)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测绘资格证书》的,取消测绘资格,并处2000至10000元的罚款;

    (三)不按规定办理《测绘资格证书》年检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测绘业务,取消其测绘资格。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测绘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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