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严格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制度,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征用集体土地的,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不征用土地外,参照本暂行规定办理。
建设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应拟定供地方案,按本暂行规定办理。
三、建设项目用地要严格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土地,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等制制度。
四、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取得,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拔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五、建设项目用地实行预审预报和统一征地,推行征地费用包干办法,建设项目用地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审批程序:
(一)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时,用地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逐级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自:www.dichanshequ.com),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行业用地指标和国家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审查,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用地单位持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批文等有关文件和图纸、资料向
县级人民政
(三)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逐级审核上报;
(四)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地工作,并委托征地服务机构具体办理,由受委托的征地服务机构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费用包干协议,协议签订后7日内,用地单位按协议约定向承包征地单位交付包干征地预付款;
(五)用地审批报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单位交清余款,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地,审批程序为:
(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现有城镇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拟订城市、村市和集镇建设用地统一开发方案,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用土地、统一开发供地和现有建设用地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委托征地服务机构拟订征地包干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已征土地,并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
(四)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按划拔和出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经营性用地应采取拍卖和招标方式出让,其中出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应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方案一并上报;
八、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用地向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报时,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公告期满,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九、用地单位申请使用土地,需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附件:
(一)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建设规划使用土地的:
建设用地统一开发方案;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
城镇规划批文和图件;
勘测定界图和详规平面布置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批准文件;
其他有关材料;
(二)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申请用地的申请报告;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文字说明;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勘测定界图;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或年度投资计划;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要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规图及批准文件;
其他有关材料;
十、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均按国土资源部监制的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文书格式要求编制和拟定。
十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文件、资料报送齐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即承办审查报批工作。凡未按本暂行规定报送或文件、资料不全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限期补报,逾期不补,原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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