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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1994)

浏览:6886次 /  时间: 01-04 22:05:4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贵州省

    对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纪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主管机关和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尽职尽责。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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