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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市居住物业管理办法

浏览:6185次 /  时间: 01-04 22:06:39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陕西省
(二)依照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进行物业管理;
(五)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管理和维护业务;
(六)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管理经费。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依法经营;
(二)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及使用人监督;
(三)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批准重大管理措施;
(四)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全体业主公布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六)保证服务质量,提供优良的居住环境。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
物业管理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根

据居住区类别、服务项目和内容,按业主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核定,并予以公布。业主委员会和物

业管理企业

www.dichanshequ.com 的参照政府指导价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的价格。
为业主、使用人提供基本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价格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等单位的委托

,按规定标准向业主统一收取有关费用,委托收费的单位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劳务费,但不得增

加居民负担。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公布。
物业管理企业已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作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未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业主及使用人

有权拒付。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十五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各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

事项,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结算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二)移交全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和有关帐务;
(三)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经营用房和设施、设备、场地。
物业管理企业在移交上述财物时,不得损坏、遗失、隐藏、销毁。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物业管理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综合考核、评定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投诉。物业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对投诉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居住区房屋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按照“谁出售(出租),“谁管理”的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分有住房出售(出租

)单位自行管理,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新建居住区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亦不能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新建住宅前期物业管理终止时,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完整地移交物业,

并向业主委员会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区域的规划图,竣工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

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竣工图等有关工程建设资料,移交物业综合验收档案、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

宅质量保证书。

第三十五条 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时,应当同时移交按规划建设的管理用房和经

营用房。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出售或改作它用。

第三十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不得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得转让住宅的共用

部位、共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而未形成住宅小区规模的住宅和按房改政策出售的住宅,由物业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划定管理区域,制定治理主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

www.dichanshequ.com 织实施。

在划定的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建围墙等有碍物业管理的构筑物或设施。

第三十八条 住宅区经治理改造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或售房单位向物

业管理企业移交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所列资料及房屋和设施设备。

第三十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要示的规定。前期物业管理

费用,由入住的业主或使用人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交纳,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提供必需的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其费用列入开

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管理用房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有偿使用,经

营用房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其收入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

和其他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及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

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受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建筑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四十三条 物业使用禁止下列行业: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门厅、楼梯间、走郎、户外墙

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
(三)存放易燃、易爆、居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五)践踏、占用、损毁绿地、树木、园林和公共设施;

(六)占用通道等公用部位及场地,乱设集贸市场;
(七)乱倒乱堆垃圾、杂物;
(八)发生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九)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十一)改变按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共用设施的使用性质;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住宅,应当遵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规定,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并按要求施工。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住宅楼进行指导和监督。

业主、使用人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征得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

书面同意,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

、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因物业维修、装修造成相关业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

任应当负责赔偿。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

www.dichanshequ.com 要临时占用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

偿。

第四十七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

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定合同,并支付设置费用。收取的

费用于物业的日常维修和养护。

第四十八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是规定划分:
(一)室内部分,由业主负责维修;
(二)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共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

、共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从物业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四十九条 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绿化、娱乐场所、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

棚)等住宅区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维修和养护。管理维修和养护费用从管理服务中列

支。

人为造成共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条 住宅区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等管线的维修养护,由有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

及通讯单位负责,维修养护费用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设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简称维修基金)。

第五十二条 维修基金按下列是规定交纳和提取:

(一)商品住宅出售时,多层住宅的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交纳,&127;高层住宅的购房都按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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