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物业管理与服务提要:前期物业管理服务㈠开发商、业主、物业公司意识的误区:市场经济,在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的同时,也使很大一部分人形成了一种“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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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的需求也随之提高,房屋质量和小区居住环境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指标。随着商品房的“批量生产”,大批的小区如雨后春笋般的矗立在人们的视野中,作为小区管家角色的物业公司也随之出现。在中国大地上,这个“企业中的新生儿”也已走过二十余载光阴。
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建设,曾经寄托着很多人的梦想——房管部门希望借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商品房建设的步伐,房产管理可以从公房直管、单位自管走向市场化的物业管理,走出行政管理的桎梏;劳动部门希望借着物业行业的发展而扩大就业机会;公安部门希望随着各个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到位,能够解决城市规模日益扩大与警力不足的矛盾;而各类居民则希望从此以后,别墅不再是荒郊野外的农村住宅、公寓不再是城市劳工夜晚蜗居的鸽子笼;每一个市民都希望自己花费巨资买下的是一个邻里和睦、安居乐业的幸福家园。而有了管理的商品房才有了保值升值的希望。
由于物业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使现今许多物业从业人员处于“管理”与“服务”两个概念的矛盾之中,其工作当中难以准确定位,服务标准的实施难度很大,总有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感觉。
笔者愿将自己根据对物业行业的了解试作阐述,以与广大同行业者切磋。
一 、物业管理是什么?
国际房产教育公司的创始人、美国的罗伯特.C.凯尔认为: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者,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作为经济学家的管理者,为业主制定物业保值增值的目标和措施;作为业主的代理,为业主实现目标提供服务。从根本意义上说,物业管理就是根据合同为业主提供服务。
中国《物业管理条例》不少条款就把物业管理称为物业服务。如第十六条第二款把“物业管理合同”称为“物业服务合同”;第四十四条把“物业管理收费”称为“物业服务收费”。在讨论《物业管理条例》时,曾有专家建议“既然《物业管理条例》核心是服务,那么就应该将《物业管理条例》改成《物业服务条例》”。考虑到物业管理是我国大多数人认可的习惯叫法,所以最终还是将其称为“管理条例”。但“管理条例”其实就是“物业服务条例”。
㈠物业公司服务的性质:
就物业服务的性质而言,可以分成两个层次。第一层次:通过物业公司的服务人员的劳动,满足了个体业主的需求,实现个别业主的利益。第二层次:通过物业公司的服务人员的劳动,满足了全体业主的需求,实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二层次服务与第一层次的服务区别就在于,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不仅考虑了个体业主的利益,还兼顾了业主的整体利益;不仅考虑了业主的眼前利益,也兼顾了业主的将来利益。全体业主的利益常常是通过对每个业主的有效服务去实现的。
㈡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关系:
虽然在法律关系上,双方是平等的主体,但由于业主是付费方,物业公司是提供服务的一方,因此,就其物业管理者和业主关系的内涵而言却是不平等的。按照合同,一方付费,另一方兑现服务承诺,这是一种买卖关系。业主出钱买的是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只不过与有形商品不同,服务是无形商品。在这对关系(矛盾)中,业主天然的是主人,物业公司天然的是“保姆”,而服务是保姆的天职。
㈢物业管理服务的形态及其定位:
物业管理服务就其形态及其定位而言有两种:一种是“硬服务”,即通过服务人员对个体业主的有效劳动来兑现承诺,满足需求,实现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另一种是“软服务”,即为业主提供各类物业管理的信息,包括物业的各类指导、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帮助业主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物业服务并不简单,要搞好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一个正确的服务理念;二是要有一支过得硬的专业人才队伍;三是要有精良的技术。
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㈠开发商、业主、物业公司意识的误区:
市场经济,在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的同时,也使很大一部分人形成了一种“占有”和“唯利是图”的思想。事实上,无论是开发商、业主还是物业公司,只要还用“占有”的观念去看待他们所开发、管理和服务的社区,那么就永远逃脱不了“委托——代理”关系和道德风险这一对怪圈,开发商会以他的利润指标有意无意地犯下所有的错误;问题业主会以他的产权不断地对物业公司施加压力、颐指气使,通过打压物业管理这个社区中硕果仅存的平衡力量而去自相残杀;随着“占有”观念所派生出来的私利行为广泛蔓延,而每个参与者对“社区”这一共同价值不抱奢望。那么,物业管理演变为服务之后就更成为一种装饰品,这种虚荣对社区而言将没有实际意义,却恰好印证了萨特的哲学“他人就是我的地狱”。当今物业管理的悲剧并不是物业本身的早衰,而是部分社区中人性的异化。假若开发商占有了一块土地,他们究竟是谋求无以复加的利益还是应当建立一种道德,并鞠躬而蹈之?假若业主占有了一份物业,他们究竟是藉财产权将自己的权力扩大到无限,还是切实履行起作为一种业主的责任和义务,为社区总体利益作出贡献?事实上除了前两者,“占有”式的思维观念最终严重地反映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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