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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物业管理纠纷

浏览:6458次 /  时间: 01-04 21:42:4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物管经验

三问物业管理纠纷提要:物业管理费的纠纷。物业管理费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现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收缴率约在70%至95%之间;当然

来源 自建筑施工 资料

  三问物业管理纠纷

  建设部《城市开发/物业管理》杂志3月份期刊]

  物业管理从上世纪80年代起步至今,已近30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自主或行政管理的模式被市场化的专业物业管理所取代,已走进千家万户,与广大民众的生活日渐贴切、息息相关。随着《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的颁布,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和规范,如《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等,虽有法可依,但执法也难,法也滞后于物业管理纠纷的发展。

  一问:物业纠纷主要集中在哪方面?

  物业管理费的纠纷。物业管理费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现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收缴率约在70%至95%之间;当然,也有收缴率95%以上或100%的。作为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是“物业服务企业不作为,管理不到,环境差,秩序乱”。

  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此类纠纷一般是由小区内业主或住户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丢失或室内被盗引起,这也是物业管理中的一大危机。企业为了维护小区秩序而设置了管理人员,代称之为“保安”。由于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管理中的治安、秩序方面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在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方面无相关依据。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抗辩的理由是物业管理费为综合管理费,含清洁、绿化、公共设施、设备、秩序等服务的维护保养费用,其收费水平仅能保证一般性的服务,无法保障业主的全部财产不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且主观上并无过错。

  公用设施伤人赔偿纠纷。物业服务企业对管辖范围内的沙井、化粪池、管道、外墙、沟渠、道路、广告牌等管理不善,致使业主受到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而发生的纠纷。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辩解理由是,其不是相关设施的所有人,并且已做好了防护和警示措施,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纠纷。业主进住小区后,个别业主擅自乱搭乱建,装凸出的防盗网、雨蓬;住顶层的在天台上搭小矮房建鸡舍;住一楼的住户划地为圈,私家花园就地而生等现象。引起其他大部分业主不满,而这部分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查处个别业主乱搭乱建的行为。此类纠纷中,如物业服务企业查处乱搭乱建行为,则存在无行政执法权的越权行为;如仅对乱搭乱建的个别业主进行劝阻而不拆除违建物,则造成大部分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不满。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辩解理由是无行政执法权。

  房屋质量纠纷。在业主收楼或楼宇保修期阶段,屋面漏雨,烟道、排气孔道、风道不通,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砂、面砖松动,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漏水;墙面砖、纸、灰、油漆脱落;门窗不灵或超出规范;厨、厕、阳台倒水坡积水;室内上下水管堵塞、漏水、返臭;有毒有害气体超标。由此引起业主不肯收楼入伙,或收楼后不肯入住拒交管理费。物业服务企业在发现问题时会积极的与发展商沟通,希望对遗留工程进行修复。往往业主将此苦发泄于物业服务企业,认为发展商不修复就必须代他修复,且与发展商是隶属关系或发展聘来的物业服务企业不是业主聘请,就必须附有连带责任,使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印象大打折扣。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抗辩理由是物业服务企业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核算,在保修期内的质量责任应由发展商承担。

  无因管理纠纷。此类纠纷主要涉及物业服务企业与发展商曾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在服务协议到期或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没与业主委员会续签服务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而业主不愿支付,由此引起的纠纷。作为业主的辩解理由是双方并无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且不认可发展商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自己收楼时也未曾签订任何有关物业服务的协议。

  公用部位经营纠纷。主要产生于个别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将小区物业共用部位自用,或出租的营利归自己所有,由此而引起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发生纠纷时双方争议较大。业主的辩解是房屋产权有公摊面积多少方属自己花钱买的,自己属合理利用自购公摊面积;而物业服务企业的抗辩是合法使用公共部位,所得收益弥补了管理经费的不足。

  二问:造成物业纠纷突出的原因何在?

  首先,物业管理法律规范有待完善、细化。《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等,都对物业服务的前期管理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物业管理招标工作进行了说明。但具体操作性不强,缺乏操作步骤,广大小区业主根本无法受到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切实可行的指导、帮助,无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开发建设单位的遗留工程问题,也是导致物业管理纠纷的原因之一。物业服务企业虽非此类纠纷的主体,但应积极协助、协调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因遗留工程的


来源 自建筑施工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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