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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浏览:6513次 /  时间: 01-04 21:46:0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部委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 位资格证书》。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二、聘用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从事监理工程师业务;
    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四、转让或分包监理业务;
    五、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经营与所监理工程有关的建院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六、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或被监理方的利益;
    七、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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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p;  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监理工程师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二、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
    三、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四、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五、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三十二条 渎职,与承包商勾结瞒报、虚报、偷工减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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