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6.2.8
实施日期:1986.2.8
闽政(1986)11号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加强对我省现有水利工程管理,改变过去依靠国家补贴过日子的状况,增强水利工程自我维持和更新改造的能力,以巩固和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的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水库、渠道、引水闸坝、机电排灌站和江海堤防等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单位,均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不同使用价值的用水水费,应有所区别。一般是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高于农业用水,经济作物用水高于粮食作物用水,消耗水高于循环水,专供发电用水高于结合其他用途的发电供水,水资源缺乏地区高于水资源丰富地区用水。
二、各类用水的水费标准:
1.农业(粮食作物)水费:
(1)按量收费:水库灌区每立方米收费不低于一分;引水灌区每立方米收费不低于八厘。
(2)按亩收费:水库灌区每年每亩收费不低于五元;引水灌区每亩收费不低于四元。
(3)基本水费加按量收费:水库灌区基本水费每年每亩收费不低于二元五角,按量部分每立方米不低于五厘;引水灌区基本水费每年每亩收费不低于二元,按量部分每立方米不低于四厘。
(4)机电提水灌区:除参照(1)、(2)、(3)三款收费外,还需计入燃料、动力费用。
(5)经济作物水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略高于当地粮食作物水费标准的原则,自行核定。
2.工业水费。由水利工程提供工业用水的水费,每立方米不低于三分五厘。
3.城镇生活用水水费。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镇自来水厂水源并用于居民生活的水费,每立方米不低于二分。
按量收费的农业用水以支渠口为计量点(来自:www.dichanshequ.com),工业及生活用水以供水起点为计量点。
4.水力发电用水水费。结合其他用水的,按不低于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或不低于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8%计收。专供发电用水的,根据水资源的状况,按结合用水水费的二至三倍计收。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上述标准计收水费;第二级以下各级,可低于第一级的标准。
5.其他水费:
(1)库面航运等利用水利设施发展多种经营的,按其总产值提成收取水费。由水利设施专门供水进行养殖、种植,其水费标准可参照农业经济作物的水费标准确定。
(2)堤防、水闸、排涝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向受保护的工商企业、农场、农户和其他单位收取工程维护管理费,其标准根据工程运行管理费和中、小修理费确定。
(3)船舶过闸、竹木过闸坝的收费标准,可按其类别、吨位和数量由各地研究确定。
(4)为改善环境和公共卫生等用水的水费,可参照农业(粮食作物)水费标准确定。
今后新建、扩建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应逐个核定。
三、为了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必要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历年水资源丰枯情况,研究制订水费的浮动价格。
四、水费实行先交款后用水或预买水票、凭票供水的办法。由工程管理单位自收,也可委托当地有关部门代收,代收单位可从水费中提取一定代办费。用水单位应按规定日期交纳水费,逾期不交,应加收滞纳金。经一再催交无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经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同意后,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五、水费收入是水利工程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由水利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业费拨款的,视为预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水费主要用于工程的运行管理费、
《福建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1986)》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