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建[1996]397号
颁布日期:1996.08.23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职能,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工程、灌溉排水工程、水力发电工程、乡镇供水工程、给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水利工程、水利系统的地方电力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以及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
第七条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司。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
三、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批 和注册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部直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工作。
第三章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 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须报请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查,水利部批准。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施工单位(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按照(来自:www.dichanshequ.com)“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组织,该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项目监理组织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项目监理组织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
第四章 建设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工程项目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 职责;工作条件(如交通、办公场所等);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和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作为一级项目费用单独列支。
第二十三条 实施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实施建设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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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 国外公司、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接受中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当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
国外贷款和赠款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应由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
第二十八条 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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