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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

浏览:6318次 /  时间: 01-04 22:08:2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浙江省
    (二)知名商品未按照本规定要求申请延续或重新认定的;
    (三)知名商品已不符合本规定的认定条件或出现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知名商品所有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经营知名商品活动中存在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立案查处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二十二条 知名商品所有人因违法被撤销知名商品称号的,该企业在两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知名商品认定申请。

第五章 使用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工商部门对已认定的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认定范围内实施保护。
    第二十四条 知名商品经认定公告后,具有下列情形的,知名商品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一)他人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
    (二)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特有的包装、装潢的;
    (三)销售明知或应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商品,足以使购买者误认的。
    第二十五条 知名商品所有人可以在其牌匾、商品包装、说明书上等标注“绍兴市知名商品”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认定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等使用“绍兴市知名商品”(来自:www.dichanshequ.com)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 知名商品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商品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知名商品的声誉。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知名商品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www.dichanshequ.com 和档案,依法查处损害知名商品所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期下发“绍兴市知名商品保护名录”,并抄告全市各级工商部门。
    第二十九条 违反知名商品保护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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