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使用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工商部门对已认定的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认定范围内实施保护。
第二十四条 知名商品经认定公告后,具有下列情形的,知名商品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一)他人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
(二)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特有的包装、装潢的;
(三)销售明知或应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商品,足以使购买者误认的。
第二十五条 知名商品所有人可以在其牌匾、商品包装、说明书上等标注“绍兴市知名商品”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认定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等使用“绍兴市知名商品”(来自:www.dichanshequ.com)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 知名商品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商品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知名商品的声誉。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知名商品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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